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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权论衡 ︱茉莉奶白千万判赔之后

从两起LV案件看商标维权的边界与企业合规要点

原创:沈昌元  弘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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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至7月中旬,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下称"LV")在中国涉及的两起商标案件先后进入公众视野。

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苏05民初617号),认定两被告侵害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涉案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7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案号:(2026)京73行初4727号),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新京报报道及受访知识产权律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裁定信息的分析,该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黄民耀名下一枚第18类(手提包、行李箱等)"四瓣花"图形商标:LV主张该商标与其经典老花图案构成近似,并引证两枚自有注册商标,同时主张黄民耀大量申请与LV老花近似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上述主张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LV此前针对黄民耀名下多枚类似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大多获胜,其中一枚第25类的第79284246号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图案相同、仅注册类别不同,却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与LV老花构成近似——同一图案、同一申请人,仅因类别不同而结论相反,这是LV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

另据企查查以"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为关键词的检索,相关风险信息累计1691条,仅2026年以来即新增56条。该口径为平台归集的开庭公告、立案信息等多类记录,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案件数并非同一概念,引用时应注意区分。

茉莉奶白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企业已表示将提起上诉。本文对判决理由的引用以媒体报道的判决书内容为限,最终以生效裁判为准。

一、茉莉奶白案的争点:文化渊源能否对抗注册商标

判决公开后,舆论争议集中在一点:LV Monogram中的四叶花卉与中国传统柿蒂纹、宝相花纹样高度相似,一家外国企业能否将其据为专有。

这一疑问有其背景。公开报道与部分研究者观点勾勒的传播脉络大致为:柿蒂纹(又称方华纹)商周已见、汉代流行,隋唐时期融合莲花、牡丹等花卉特征演变为宝相花;唐代相关纹样东传日本,演变为家纹等装饰元素;十九世纪欧洲"日本主义"风潮中,东方纹样成为西方设计师的取材来源之一;1896年,乔治·威登设计出Monogram图案。网络讨论中常被援引的例证,是日本正仓院所藏唐代螺钿紫檀五弦琵琶背板的宝相花纹样与Monogram在构图上的相似性。北京服装学院艺术学博士杭航等业内人士亦曾表示,LV标识的构图原型可追溯至中国柿蒂纹的变形。

客观地说,上述传播链目前主要见于媒体报道与学者观点,尚缺乏权威学术机构的系统定论。将其作为文化讨论的素材可以,作为法律抗辩的证据则远远不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文化渊源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LV据以主张权利的第241012号商标,系"LV"字母、四叶花卉、四角星与菱形组合的图文商标,注册公告日为1986年1月15日,核定使用于第18类箱包等商品,经多次续展,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有效期内,并曾于2015年先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经注册并长期使用后形成的权利,不因图案可能存在文化渊源而当然失效。审理侵权案件时,法院审查的是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使用行为是否导致混淆或淡化,而非图案的设计灵感来自何处。

真正决定本案走向的,是被告在争议过程中的行为。据界面新闻等媒体报道的判决书内容,茉莉奶白曾多次申请与涉案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无效状态,此后仍在全国门店大规模使用该图形。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攀附LV商誉的主观故意,并结合两个行业的消费群体存在交叉、易使公众误认双方存在联名关系等因素,作出上述赔偿判项,同时判令茉莉奶白在官网及主要社交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这一事实组合对企业的提示是具体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意味着审查机关已就在先权利冲突作出否定性评价。此时继续大规模商用,一旦涉诉,此前的驳回记录将成为认定主观状态的直接证据。收到驳回通知后的正确动作,是调整设计、暂停使用或重新评估注册路径,而不是带着侥幸心理继续投放。

二、域外经验:三个法域,三套法理

舆论场流行的说法是"LV在海外同类官司全败",进而推论"传统纹样在国外不受垄断"。这一概括并不准确。逐一核对可检索的公开裁判文书,三个法域的案件在法律性质与裁判理由上各不相同。

日本:特许厅判定2020-695001(2021年4月)。该案并非诉讼。LV曾就株式会社神戸珠数店销售的"市松模様"(市松纹样)念珠袋发出侵权警告,神戸珠数店随后主动向日本特许厅申请"判定",请求确认其商品不落入LV"Damier"格纹商标(国际注册第952582号)的效力范围。特许厅认为,涉案商品上的图案仅为日本自古流传的市松纹样,未以识别商品来源的方式使用,属于日本商标法第26条第1项第6号规定的情形,商标权效力不及。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判定"是特许厅应请求出具的行政见解,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二,判定结论限于"该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未否定LV商标本身的效力,该注册商标至今有效存续。

欧盟:Nanu-Nana无效宣告系列案(2011—2015)。德国企业Nanu-Nana于2011年就LV两件棋盘格图形欧盟商标(棕米色、深浅灰色各一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撤销处宣告两件商标无效,第一上诉委员会于2012年5月4日裁定维持。LV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分别作出T-359/12、T-360/12两份判决,驳回LV之诉,理由是棋盘格属于该行业常见的基础装饰图案、缺乏固有显著性,且LV未能证明其通过使用在欧盟全域获得显著性。LV其后于2015年7月就两案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案号C-363/15 P、C-364/15 P,见《欧盟官方公报》C 414期上诉公告),欧盟法院未作出实体裁判,据实务界报道双方其后达成和解。这一结果的准确含义是:在欧盟,单纯的基础几何图案要维持商标注册,须证明经使用获得了识别来源的显著性——而非"传统纹样一律不得注册"。此外,LV在欧盟也并非全败:2020年6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在T-105/19案中即曾撤销对其另一件棋盘格商标的无效决定,认定上诉委员会未对商标显著性作整体评估。

美国:LV诉Dooney & Bourke案(2004—2008)。LV主张Dooney & Bourke的彩色字母格纹包袋仿冒其Multicolore系列,构成商标侵权与淡化。该案历经两轮审理:法院始终认可LV的Multicolore商标本身具有内在显著性并已获得第二含义、应受保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06年还曾以一审采用"并排比对"方法判断近似性有误为由,将混淆可能性问题发回重审;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08年终审仍认定,双方标识在字母构成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判决Dooney & Bourke胜诉。换言之,美国法院否定的是混淆的成立,从未否定LV商标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中文网络广泛流传的"美国法院判决LV诉H&M棋盘格侵权案"(年份有2014年、2017年两说),本文未能检索到对应的裁判机构、案号或裁判文书,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引用。

三案的启示不在于"国外不保护、中国保护"的对立叙事,而在于:以公有领域元素对抗商标权,技术上可行的路径是显著性抗辩与非商标性使用抗辩——证明涉案图案属于行业通用装饰、未发挥来源识别功能,或者权利人的注册本身缺乏显著性。这是举证规则与要件事实层面的较量,与"文化归属"的情感主张不在同一层面。国内企业若拟在设计中借鉴传统纹样,这一区分应当在设计阶段就想清楚。

三、如何理解LV的密集维权

对LV此轮维权,舆论中"店大欺客"的定性过于简单。从公开信息看,至少有两层相对务实的解释。

其一,这是奢侈品牌的常规权利维护。奢侈品牌的价值高度依赖标识的辨识度,对近似使用的持续清除是其商标管理的标准动作。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亦然: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异议、无效宣告等决定而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商标法》为当事人设置的常规救济渠道。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宁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等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所指出的,此类案件审查的是行政裁定的合法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多处于"挂名被告"的位置,实际的利益冲突方是原告与第三人;知识产权法学者孙远钊亦援引统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作为被告的案件达两万件以上。据新京报对公开裁判文书的梳理,本案已是LV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五起一审案件三胜两败——样本虽小,但足以说明此类诉讼中行政机关与司法审查均有独立判断,头部品牌并无必胜把握。将本次开庭解读为"巨头碰瓷行政机关",不符合这类案件的日常面貌。

其二,时间点值得关注。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解读将修法导向概括为从"重注册"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其中第57条在保留依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同时新增一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这意味着存量闲置商标未来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主动清理,但依职权撤三的启动机制与程序规则尚待配套规定明确,现阶段不宜作过度推演。另一个细节是:企查查数据显示,2026年以来LV新提交10件商标申请,其中5件为花卉图形商标;6月24日申请的一件四叶星花卉商标指定于第30类(方便食品),商品项目包括茶、果汁刨冰、冰淇淋等。在其刚刚就茶饮品牌维权胜诉的背景下,这一申请动作表明其权利布局正在向茶饮品类延伸。在这一制度窗口期,跨国品牌通过注册与诉讼两条腿确认权利边界、积累裁判记录,是可以理解的策略选择。对国内企业而言,重要的不是评价其动机,而是读懂规则变化的方向。

四、企业的三项合规动作

1. 品牌设计阶段即完成侵权风险排查。命名与视觉设计定稿前,应就Logo、包装图形、字体、广告语等要素进行系统的商标侵权风险排查(Trademark Clearance),重点排查与驰名商标、高知名度图形的近似风险。需要厘清一个术语问题:业内部分机构借用专利实务中的"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一词指代此类工作,但在商标实务中,通行且更准确的称谓是Clearance(清查)——它不是简单的商标近似查询,而是对特定标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否自由使用而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完整评估。品牌发布后再行补救,代价远高于前置排查。

2. 涉异议、无效程序时积极应对。收到商标异议通知,或作为利害关系人被卷入他人的无效宣告、确权诉讼,应及时提交意见陈述与证据,而非置之不理、继续商用。即便结果不利,积极应对的记录也有助于避免被认定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茉莉奶白案一审判决中,这正是推高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3. 建立商标使用证据的常态化留存。新法实施后,使用证据在确权与维权程序中的分量将进一步上升。线上推广内容应定期存档并保留时间信息,线下物料应保留带日期的实物或影像记录,许可使用应留存书面合同与付款凭证。这些日常留痕,是未来撤三答辩、无效宣告及侵权抗辩中的基础材料。

结语

茉莉奶白案的二审结果尚未可知,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也未有裁判结论,现在为两起案件写下任何"终局启示"都为时过早。可以确定的是:随着2027年新法施行,注册与使用两端的合规要求同时收紧,商标管理的重心正在从"取得注册证"转向"维持权利稳定"与"证明真实使用"。对成长中的品牌而言,把风险排查做在设计定稿之前、把使用证据留在日常经营之中,比任何事后抗辩都更可靠。

本文基于截至2026720日的公开信息撰写;所引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域外案件信息以可检索的裁判文书及官方公告为准。

资料来源

1. 关于(2025)苏05民初617号案一审判决书(202673日)

2. 人民法院公告网:(2026)京73行初4727号案开庭公告

3. EUR-LexCase T-359/12Case T-360/12判决书(2015421日);Case T-105/19判决书(2020610日);《欧盟官方公报》C 414期(C-363/15 PC-364/15 P上诉公告,20151214日)

4. 日本特许厅:判定2020-695001

5.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Dooney & Bourke, Inc., 454 F.3d 108 (2d Cir. 2006)561 F. Supp. 2d 368 (S.D.N.Y. 2008)

 

图片2.png沈昌元,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本大东文化大学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国际专利申请、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诉讼及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承办多起日本企业在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专利保护及著作权案件,曾协助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起草、校对多份知识产权调查报告。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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